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21号《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通知第三点,省局意见,仍按省局(87)秋税三字第006号通知的规定执行,即设在监狱内的生产用房免征房产税;设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房,应征收房产税。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如文
广东省税务局
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87)财税地字第021号
现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均免征房产税;凡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例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应征收房产税。
三、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房产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本通知第二条办理。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