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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关于云南省红十字会等33户群众团体具有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云财税〔2020〕6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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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玉溪市、曲靖市、普洱市、临沧市、丽江市、文山州、迪庆州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等有关规定,经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联合确认,云南省红十字会、玉溪市红十字会、红塔区红十字会、通海县红十字会、江川区红十字会、澄江市红十字会、华宁县红十字会、易门县红十字会、峨山县红十字会、新平县红十字会、元江县红十字会、曲靖市红十字会、麒麟区红十字会、马龙区红十字会、宣威市红十字会、陆良县红十字会、富源县红十字会、师宗县红十字会、沾益区红十字会、罗平县红十字会、会泽县红十字会、普洱市红十字会、澜沧县红十字会、临沧市红十字会、耿马县红十字会、云县红十字会、镇康县红十字会、凤庆县红十字会、玉龙县红十字会、文山州红十字会、文山市红十字会、广南县红十字会、维西县红十字会等33户群众团体具有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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