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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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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9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自治区主席 布小林

2020年9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结合煤炭资源领域政策法规清理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有关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部分政府规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政府规章

附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政府规章


一、《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监察办法》(1992年6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2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办法》(2013年6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发布)。

三、《内蒙古自治区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10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发布)。

四、《内蒙古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4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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