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的规定,我局将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行业所得率及带征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自2014年9月(税款所属期)起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的,适用《东莞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见附件1)。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仅指自然人),自2014年9月(税款所属期)起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其他收入,实行核定征收的,适用调整后的《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见附件2)。
三、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执行。
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征收期)起执行。《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4号)及所附“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东莞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doc
2.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doc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1
东莞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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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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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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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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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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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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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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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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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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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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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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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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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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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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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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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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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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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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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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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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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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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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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适用于从事表中所列行业,符合核定条件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2.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实行核定征收的定期定额户,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具体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3.适用核定条件的其他个体工商户,参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运用主要成本费用法、核定月经营额法等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附件2
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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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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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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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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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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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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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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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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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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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住房月租金10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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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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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住房月租金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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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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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住房月租金2000元以上(含2000元)、出租非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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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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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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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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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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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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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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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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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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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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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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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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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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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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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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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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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适用于从事表中所列行业,符合核定条件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仅指自然人)。
2.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带征个人所得税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
3.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收入总额×带征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