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方税务局对外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23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征收单位反映的问题,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批复”第一点中提及的“订单”、“要货单”等具有合同性质和作用的应税凭证,如没有明确具体的记载金额,可依照
二、关于从事“三来一补”经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能否作为印花税的应税凭证问题。经研究,“登记手册”只是海关用于核载经管企业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量的登记手册,不是经济活动中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故不属于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应税凭证的认定仍应以《印花税暂行条例》中所列举的各种合同或其相应的具有合同性质和作用的各种凭证予以认定。
附:国税函〔1997〕505号(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