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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
转发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适用范围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9〕15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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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公告2018年第8号)。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适用范围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3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市属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比照通知第二条执行。

二、对不符合税收协定及通知规定的免征范围的外籍教师和研究人员(含华侨,香港、澳、台同胞,下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其工作单位负责代扣代缴税款。

三、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但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的情况及时报告地方税务机关的除外。

四、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地方税务机关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五、为加强对外籍教师和研究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 条、二十七条规定,现对在广州地区院校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工作的外籍人员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填报有关情况,如有虚报,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附表要求组织好调查工作,并于1999年5月15日前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处。

附件:在广州地区院校、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工作外籍人员调查表(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适用范围的通知

1999年1月15日          国税函〔1999〕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税务机关反映,在执行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有关教师和研究人员免税条款中,所述对为缔约国对方居民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在我国大学、学院、学校或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科研活动的范围不易掌握。现根据税收协定该条规定的原则并结合国际通行做法,对该条款所述大学、学院、学校或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包括的范围明确如下:

一、税收协定该条文中提及的大学、学院、学校或有关教育机构,在我国是指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具有聘请外籍教师和研究人员资格,并由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

二、税收协定该条文中提及的科研机构,在我国是指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

三、在计算上述单位聘请的外籍教师和研究人员在华停留期及办理有关免税事宜时,仍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来自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86]国税协字第030号)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2月13日


粤地税发〔1999〕39号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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