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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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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我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标准如下: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月营业(销售)额未达到省局确定标准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0。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月营业(销售)额在省局确定标准以上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行  业

附征率(%)

农、林、牧、渔业

0.1

制造业

0.4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0.2

交通运输业

1.5

建筑业

0.4

饮食业

0.6

娱乐业

1.3

其他行业

1

 

个体工商户经营多业的,按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附征率。

二、个人自建并销售住房:普通住宅按3.5%执行,其他开发产品按5%执行。

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参照上述附征率执行。对于《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列举的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征收。

四、本公告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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