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大推广使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力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公告”)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本《公告》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力度的安排部署,税务总局决定采用先在部分地区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此后逐步扩大地区和纳税人范围的工作策略。按照22号公告要求,我省被确定为第二批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的地区。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专票电子化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决定,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吉林省范围内所有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
二、本《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规定,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吉林省范围内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受票方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吉林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jilin.chinatax.gov.cn:4431)确认发票用途。
三、本《公告》从什么时间起施行?
本《公告》自2021年1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