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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全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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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贯彻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精神,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减轻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现决定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具体规定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本公告规定重新核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见附件1)。

二、出租车驾驶员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调整为0.3%。

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发生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业务征收个人所得税比照个人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有关政策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常地税规〔2011〕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一览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24日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一览表

项目行业

范围

计税依据

附征率

工 业

含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

营业收入

0.3%

商 业

批发、零售

营业收入

0.2%

交通运输业

货运

营业收入

1.5%

客运、搬运、装卸及其他运输

营业收入

0.3%

文化体育业

乒乓球、羽毛球、游泳、滑冰、健身房、棋牌室等及未列举的文化体育业

营业收入

0.3%

娱乐业

歌厅、舞厅、ok厅、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台球、保龄球以及未列举的娱乐业

营业收入

1.0%

服务业

代理、饭店、旅馆、广告、美容美发、租赁等及未列举的服务业

营业收入

0.7%

建筑安装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潢、其他工程作业

营业收入

0.7%

其 它

上述未列举的行业

营业收入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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