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市个体户附征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按照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的精神,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文件要求,参考我市实际情况,经测算,当前个税附征率高于新规落实之后的税负水平,应当重新核定个税附征率,因此决定对《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常地税规〔2011〕3号)全文废止并予以重新公告。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我市个体户原个税附征率仍然根据《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常地税规〔2011〕3号)规定执行,与周边地区相比较普遍偏高,为与个人所得税新政策衔接,经过详细测算,并与周边地区保持基本一致,重新明确了个体工商户个税附征率。
个体工商户经营多业的,按其主营项目(以其经营收入的比重超50%确定)确定其适用征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