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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新增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名单的通知


医保办发〔202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01-20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局):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40号)要求,经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审核,决定新增山西等15个省份为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自2021年2月1日起,开展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运行工作。现将试点省份名单印发你们,请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强化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新增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名单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新增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名单


    1.山西省

    2.内蒙古自治区

    3.辽宁省

    4.吉林省

5.黑龙江省

6.福建省

    7.江西省

    8.山东省

9.湖北省

10.广西壮族自治区

11.海南省

12.陕西省

13.青海省

14.宁夏回族自治区

    1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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