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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
关于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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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为确保全市税务机构改革后发票管理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扬州市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公告如下:

一、票种目录

票种代码

发票名称

基本联次

类型

规格(mm)

开具方式

1130

增值税专用发票

3

机打

240×140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1160

增值税专用发票

6

机打

240×140

04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2

机打

240×140

05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5

机打

240×140

06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1

机打

57×177.8

07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1

机打

76×177.8

11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

机打

240×140

12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

1

机打

240×140

17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5

机打

241×178

000008102600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6

机打

241×177

2812

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出租车)

1

机打

127×44

营运系统

2813

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1

机打

130×63.5

企业自有系统

2901

通用定额发票(1元)

2

定额

175×70

定额

2905

通用定额发票(5元)

2

定额

175×70

2902

通用定额发票(10元)

2

定额

175×70

2906

通用定额发票(20元)

2

定额

175×70

2903

通用定额发票(50元)

2

定额

175×70

2904

通用定额发票(100元)

2

定额

175×70

2907

定额门票

1

定额

————

二、票种使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也可领用。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也可领用。

(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

(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六)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出租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从事出租车营运的纳税人。

(七)旅客运输专用发票。适用于从事公路客运并使用机打装置的纳税人。

(八)通用定额发票。适用于所有纳税人。

(九)定额门票。适用于所有使用门票的单位。

三、发票监制章

2018年7月5日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新发票监制章,原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章作废。新发票监制章规格与原发票监制章规格相同,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字体为楷体8pionts。

四、原发票有效期

原扬州市国税机关监制的已印制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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