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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扬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通告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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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2006年31号令)、《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17〕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扬州市201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范围和对象

(一)凡在扬州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二)根据《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文件精神,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免征保障金。

二、征缴主体

保障金由用人单位主管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三、申报缴纳时间

2019年6月1日—6月30日。

四、征缴标准

(一)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为降低企业负担,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2019年全市残保金征收比例标准继续延用2018年标准,具体分档征收比例标准如下:

(1)1—300人部分,按照70%比例征缴(不含30人以下企业);

(2)301—1000人部分,按照50%比例征缴;

(3)1001—3000人部分,按照30%比例征缴;

(4)3000人以上部分,按照10%比例征缴。

(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数计算,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残联部门年审后确认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为准。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四)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的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将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五)2018年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月份于2019年申报缴纳保障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2019年不缴纳保障金。

五、征缴方法

(一)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保障金。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如实填写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先到各级残联机构进行年审后再进行申报缴纳。

(二)安置残疾人达标、30人以下免征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进行“零申报”。

六、其他

用人单位对保障金申报缴款等方面问题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及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方面的问题可咨询扬州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514-87814762。




扬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

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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