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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关于隆阳区红十字会等23户群众团体具有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云财税〔2021〕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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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楚雄州、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西双版纳州、怒江州、临沧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等有关规定,经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联合确认,隆阳区红十字会、腾冲市红十字会、施甸县红十字会、龙陵县红十字会、昌宁县红十字会、楚雄州红十字会、红河州红十字会、蒙自市红十字会、建水县红十字会、石屏县红十字会、弥勒市红十字会、泸西县红十字会、马关县红十字会、丘北县红十字会、富宁县红十字会、墨江县红十字会、江城县红十字会、西双版纳州红十字会、景洪市红十字会、勐腊县红十字会、怒江州红十字会、永德县红十字会、沧源佤族自治县红十字会等23户群众团体具有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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