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2019年第29号)规定,经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备案后,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西安海关决定在西安综合保税区、西安高新综合保税区、西安航空基地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试点区域”)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可自愿向综合保税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试点企业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适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2019年第29号)的有关税收政策。
三、税务、海关两部门应加强部门间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确保试点工作稳妥开展。
四、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
西安海关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