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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 西安海关
关于在综合保税区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 西安海关2021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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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2019年第29号)规定,经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备案后,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西安海关决定在西安综合保税区、西安高新综合保税区、西安航空基地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试点区域”)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可自愿向综合保税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试点企业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适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2019年第29号)的有关税收政策。

三、税务、海关两部门应加强部门间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确保试点工作稳妥开展。

四、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

西安海关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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