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 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
目录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50号)和《关于做好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的通知》(合司通〔2020〕49号)的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法制科牵头组织,各起草部门紧密配合,对照上述文件的清理范围和标准开展了我局税务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
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号)的清理结果
2017年,为了保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努力实现税收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原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公告》(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2018年,为了切实解决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对上述文件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调整,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号)。
为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税务工作“融入一体化、服务一体化、推动一体化”的要求,2020年市局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4号),决定自2020年8月1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号),统一适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2020年第5号)。
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号)已被新的规定替代,市税务局法制科拟建议宣布废止该文件。
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市内跨县(市)、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9号)的清理结果
为加强市内跨县(市)、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在充分调研、测算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市内跨县(市)、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9号)。现该文件已经不再适应征管实际与征管需求,故市税务局所得税科拟建议宣布废止该文件。
综上,拟对外公布现行有效税务规范性文件10份,全文废止税务规范性文件2份(具体目录见下表)。上述清理结果已经我局2021年第一次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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