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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21年第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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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3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统一全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23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现就调整全区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类型分地区确定为:

(一)呼和浩特市普通住宅2.5%,非普通住宅3.5%,其他类型房地产4%。

(二)包头市、鄂尔多斯市、赤峰市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2.5%,其他类型房地产3.5%。

(三)我区其他地区普通住宅1.5%,非普通住宅2%,其他类型房地产3%。

二、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内地税字〔2010〕17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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