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第十一条规定,现将广西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金额标准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本级涉税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或拟处罚金额25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税务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二、三、四稽查局查处的税务案件拟处理结果达到以上金额标准的,应移送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二、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本级涉税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或拟处罚金额5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税务案件;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本级涉税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本数)或拟处罚金额25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税务案件;其他设区的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本级涉税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本数)或拟处罚金额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税务案件。
三、各县(市、区)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本级涉税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本数)或拟处罚金额5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税务案件。
四、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适时调整重大税务行政处理、处罚案件审理金额标准。
五、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重大税务案件,各级税务机关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应按规定受理并依法审理。
六、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