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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废止《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等3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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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等3部规章的决定》已经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财政部部长  :刘  昆

海关总署署长:倪岳峰

税务总局局长:王  军

2021年4月13日



关于废止《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等3部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需要,做好有关制度调整后的衔接工作,决定对以下3部规章予以废止:

1.《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令第45号)。

2.《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3号)。

3.《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令第93号)。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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