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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海关
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公告


深国税告〔2003〕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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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


为防范和打击利用假冒、伪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改善管理部门服务质量,完善出口退(免)税管理,加快出口退(免)税进度,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根据“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在全国试运行情况,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必须依据“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以下简称“出口退税子系统”)生成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电子数据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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