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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21-04-30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2年9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理念方式手段创新,打造“法治良好”税收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重新制定了《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xls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1年4月30日

文件解读(点击显示/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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