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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等非税收入项目划转征收工作的通知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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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分局)、人防办、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及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要求,为确保我区相关非税收入项目划转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原由水利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征收的排污权出让收入、自治区人防部门征收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宁财规发〔2017〕12号)第六条(二)项“矿产资源项目开采期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遵循矿产资源所在地管理原则,委托地税部门代征。未分设地税机构的市、县(区)委托国税部门代征”的规定,调整为“矿产资源项目开采期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遵循矿产资源所在地管理原则,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二、各级水利、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生态环境、人防部门应将各自的征收依据、法律法规、行政批文、文书表单、征收流程、收入状况、历史欠费等与征收有关的文件资料及数据信息完整移交给同级税务部门。

三、缴费义务人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分别使用税务部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和税收票证作为缴费凭证。

四、按次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缴费义务人依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人防及其他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开具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通知单》到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缴费义务人跨区域的,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作跨区域税源登记即可缴纳;按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缴费义务人按照属地原则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线上、线下缴费渠道申报缴纳。

五、按期申报缴费的缴费义务人可选择按月或按季进行申报,并于月末或季末15日内申报缴纳。缴费义务人缴费期限一经选择,在一个申报缴费年度内不得变更。

六、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0%:90%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其中:建设期间地方90%部分的划分按照审批权限确定,由中央、自治区、地级市和市县(区)审批的收入分别按自治区级90%、自治区级90%、地市级90%和市县(区)级90%缴入国库;开采期间地方90%部分的划分,按照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地市级90%或市县(区)级90%缴入国库。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30%:70%的比例分别缴入自治区级和市县(区)级国库。

七、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八、建立长效沟通协作机制。税务、水利、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生态环境、人防、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积极解决非税收入划转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根据各自需求提出信息互联互通方案,及时传递与征收工作有关的数据信息。各级税务部门与人民银行要配合做好相关非税收入预算科目、预算级次等参数配置,要及时将水土保持费收缴信息传递给水利部门。各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每月应将审批文件信息归集整理,并按月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进行收入分析比对。

九、税务部门应积极配合水行政管理部门向欠缴义务人催报催缴欠费。按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缴费义务人,所欠费用由税务部门负责欠费催缴,对于逾期缴费的缴费人,按照相关规定收缴滞纳金。缴费人逾期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追缴。

十、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当地财政、水利、人防等部门和缴费人宣传征管职责划转的重大意义,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缴费人宣讲税务征收方式、缴费渠道、缴费服务、优惠政策等内容,持续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提升缴费人获得感。

十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上述政策落实到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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