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收费票据管理,规范医疗收费票据使用行为,防范虚假医疗收费票据,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启用全国统一财政机打票据的通知》(云财非税〔2020〕7号),自2021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全国统一式样的《云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附件1)、《云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附件2)。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统一式样医疗收费票据联次
《云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和《云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均为三联,包括收据联、记账联和存根联。
二、全国统一式样医疗收费票据填列
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具医疗收费票据时,应规范填列医疗收费项目、其他信息等内容。其中,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填列患者有效证件号码,并隐去涉及患者隐私的部分字段。
(一)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填列
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填列的收费项目包括诊察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卫生材料费、西药费、中药饮片、中成药费、一般诊疗费、挂号费和其他门(急)诊收费项目。“其他信息”栏填列的项目信息包括业务流水号、医疗机构类型、性别、门诊号、就诊日期、医保类型、医保编号、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其他支付、个人账户支付、个人现金支付、个人自付、个人自费、谈判药费等。
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具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时,应按照上述收费项目中发生的项目顺序填列。
(二)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填列
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填列的收费项目包括床位费、诊察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卫生材料费、西药费、中药饮片、中成药费、一般诊疗费和其他住院收费项目。“其他信息”栏填列的项目信息包括业务流水号、医疗机构类型、性别、病历号、住院号、住院科别、住院时间、预缴金额、补缴金额、退费金额、医保类型、医保编号、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其他支付、个人账户支付、个人现金支付、个人自付、个人自费、谈判药费等。
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具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时,应按照上述收费项目中发生的项目顺序填列。
(三)“其他信息”栏项目信息
业务流水号:医疗卫生机构收费系统自动生成的流水号码。
医疗机构类型: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确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类别。
医保类型:取值范围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险等。
医保编号:参保人在医保系统中的唯一标识。
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其他支付: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补充、企业补充等基金或资金支付的金额。
个人账户支付:按政策规定用个人账户支付参保人的医疗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和目录范围外的费用)。
个人现金支付:个人通过现金、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渠道支付的金额。
个人自付: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的金额;开展按病种、病组、床日等打包付费方式且由患者定额付费的费用。该项为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项。
个人自费: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而全部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上述部分项目勾稽关系:金额合计=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其他支付+个人账户支付+个人现金支付。
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其他信息”栏项目应如附件3所示填列,各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调整填列顺序。“其他信息”栏项目信息属于医疗卫生信息的,其含义和内容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解释;属于医疗保险信息的,其含义和内容由医保部门负责解释。
三、全国统一医疗收费票据管理要求
《云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和《云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的适用范围及其管理要求不因其式样改变而改变。
原我省式样的《云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云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手工票和机开票自2021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对停止使用的医疗收费票据认真登记造册,按《云南省财政票据核销管理办法》(云财非税〔2014〕19号)要求做好核销和销毁工作。
附件:1.云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
2.云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
3.医疗收费票据“其他信息”栏展示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