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为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适用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确定海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如下:
一、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一致的,为纳税人住所地。
二、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时,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在同一市县的,为纳税人住所地;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市县的,为纳税人生产经营地。
三、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在山村、偏远地区或海上(包括三沙市),按照属于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范畴确定纳税人所在地。
四、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纳税人,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
五、受托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的,为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
六、实行预缴增值税的,为预缴增值税所在地。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由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1年4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