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自治区与市县分享比例的通知》 (桂政发〔2018〕9号)解读
一、解读形式
通过政府网站(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政策问答等形式进行解读,同时按要求主动公开。
二、解读渠道
通过政府网站(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进行解读
三、解读时间
自《办法》印发之日起一年内。
四、解读材料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并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
2017年12月1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为进一步明确划分自治区与市县的财权,理顺自治区与市县财政关系,需要对环境保护税自治区与市县分享比例进行明确。
(二)环保税与排污费相比主要有哪些区别?
环保税主要是从排污费转换而来,但略有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是费改税,税目和税额略有变化。环保税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来设置税目(环保税的税目大致分类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但环保税实施后只限于工业噪音,建筑施工噪音将不再征收环保税);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将现行的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税额下限,同时增设了上限,即不超过最低标准的十倍。
二是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管理权限。《环境保护税法》第六、九条授权地方两项决定事项,一是各省市区可以在税法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和调整本区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税法规定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14元等);二是根据本地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项目数。并且税法明确要求上述两项事项由省级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根据我厅上报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我区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
三是征收机关不同。现行排污费由环保部门征收管理,改征环境保护税后,征收权由环保部门移交给税务机关,同时强调了环保部门和税务部门的信息共享与工作配合机制。
四是增加了减免档次。环保税在原排污费减免政策(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半征收)的基础上,增设了一档减排税收减免,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五是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不同。排污费中央和地方留成按照1:9的比例,而环保税将全部归地方留成,中央不再分成。
三、我区是如何确定自治区与市县环保税分享比例的?
按照“分成比例基本平移,基本保持市县财力”的原则确定自治区与市县的分成比例,即自治区本级与市县的分成比例为30:70。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是保持税制平稳转移。环保税实施的一个总的原则就是将排污费向环境保护税平稳转移,因此自治区与市县分享比例不进行大的调整。同时考虑到自治区需要统筹支持跨区域的大江大河污染治理和保护等,因此基本保持市县财力不变,适当提高自治区本级统筹能力。
一是环保税改由税务部门属地征收,要单独对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设置不同的分享比例,从操作上较难实现,且收支分类科目上无法进行区分,容易出现混库情况,再加上这部分排污费收入呈逐年下降趋势。为方便收缴,因此不再保留原排污费两种分享比例,而是归并为一个分享比例。
三是有利于做实收入。实行环境保护税自治区与市县分享,可避免市县操作环保税入库,有利于做实环保税。
四是与外省思路基本一致。与外省的思路基本一致,都是归并为一个分成比例,分成比例基本平移。
四、比例调整前后各级财力有什么变化?
由于中央不再参与环保税分成,且环保税税额相较排污费进行了适当提高,因此环保税实施后,预计自治区和市县收入均略有增加,且自治区本级增长幅度略高于市县。
五、文件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环境保护税自治区与市县分享比例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