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
近年来,我区财政国库与非税管理工作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强化财政预算执行、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根据全国财政国库改革与发展座谈会精神,结合广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财政国库与非税管理改革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明确财政国库与非税管理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一)明确管理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着力构建符合我区实际的现代国库管理制度体系,重点在深化国库管理改革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强化预算执行管理监控、服务领导决策、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上取得新的突破和进展。
(二)明确管理理念。树立法治化理念,以法律制度约束、规范财政国库和非税管理行为;树立信息化理念,继续推动财政国库和非税管理与现代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为现代国库制度建设与运行提供先进的技术保障;树立国际化理念,借鉴国内外、区内外成功做法和有益经验,加快理论和实践创新,推动现代国库制度建设国际化水平迈上新台阶。
(三)明确管理方向。着力打造服务保障型、决策支撑型、运营管理型、风险防控型的“四型”财政国库。打造服务保障型财政国库,根据政府职能转型、简政放权的新要求,合理界定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管理中的职责,优化业务流程,进一步提升为预算单位服务的质量。同时,建立覆盖预算单位资金收支全流程的监控机制,对预算单位的违规行为形成有效威慑,保证政令畅通和财政政策的有效落实。打造决策支撑型财政国库,现代国库管理是微观操作和宏观管理的结合点,要有效配合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实施,保障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进一步发挥财政国库的决策支撑作用,为各项改革和管理工作做出更大贡献。打造运营管理型财政国库,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需要的前提下,促进资金使用和运营的效益最大化。综合运用各种金融工具,统筹债务发行与现金管理,合理调控财政国库资金。打造风险防控型财政国库,从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建立财政国库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对外部风险的抵御力和对内部风险的控制力,充分发挥财政国库管理在财政乃至整个经济社会中的风险防控作用。
二、全面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一)加快推进乡镇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按照因地制宜、分类管理、稳步推进的原则,深化乡镇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乡镇,建议采用乡镇财政所在县财政局开设一个乡镇财政所零余额账户,乡镇预算单位到乡财政所报账的模式,在2014年底前实行乡镇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指导、帮助本辖区乡镇推动乡镇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二)加大公务卡结算制度推广力度。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已实现国库集中支付但尚未推行公务卡改革的乡镇,以及市、县二级预算单位应启动公务卡制度改革,逐步实现公务卡制度覆盖全区所有财政级次、所有预算单位的目标。准确把握公务卡改革方向,在促进公务卡刷卡报销额提高的同时,更加注重现金提取比例的降低。结合实际,合理制订本地区公务卡改革方案与强制结算目录,及时协调解决预算单位与代理银行在公务卡改革和运行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不断优化公务卡用卡环境。
(三)加快推进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坚持标准化、规范化、安全性要求,稳步推进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注重将资金安全放在第一位,构建管理、控制、防范“三位一体”的安全网。财政厅将根据自治区本级试点情况适时选取部分市县进行电子化支付改革试点。
三、深入开展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
(一)健全非税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结合广西实际,自治区本级适时出台《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和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研究制定非税收入退付管理办法和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办法。各市县要根据自身实际,切实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建设。
(二)加强非税收入征管。一是继续深化收缴管理改革。逐步实现非税收入管理业务一体化,有序推进电子缴款,实现非税收入通过POS机刷卡、网上银行等方式收缴;2015年年底前所有市县全部实现非税收入电子缴库;继续优化收缴流程,逐步取消收缴管理中采取的过渡性措施;巩固扩大改革成果,重点推进乡级收缴管理改革,到2014年年底,所有具备改革条件(有代理银行网点和网络等)的乡镇全部实施改革。二是强化非税收入预算管理。纠正随意调整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方式的行为,遏制人为造成的“非税收入增长快、占比高”的现象,提高财政收入质量;各级财政部门要重视非税收入征收预算编制工作,研究强化非税收入预算管理的有效办法,切实增强非税收入征收预算的科学性、完整性和规范性。三是完善非税收入监控体系。逐步建立覆盖各级政府层级的非税收入收缴监管机制,切实做到非税收入依法征收、应收尽收;通过非税系统实现对预算单位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资金的动态监控,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三)提高执行分析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非税收入数据挖掘,增强对非税收入实现规律的把握能力;开展专题分析,反映非税收入收缴政策执行情况和管理薄弱环节;加强非税收入实现情况分析和预测,动态监测非税收入完成情况,及时掌握非税收入增减变动情况,不断提高非税收入收缴执行情况分析水平。
四、全力推进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一)扩大编制试点范围。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要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要求,积极推动权责发生制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全面反映政府财务状况,更好地管控政府债务风险,加强政府资产管理。编制工作逐步扩大至全区所有市县,各市县要切实加强对编制工作的领导,健全领导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实施步骤和职责分工。
(二)加大工作研究力度。结合实际,收集整理试编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对政府内部事项抵消、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政府财务分析指标体系等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力度,探索与尝试可行的解决问题的方法,不断积聚经验。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以联合有关方面的研究力量,组成课题攻关小组,集中各方智慧,探索完善编制方法,形成有价值的研究报告,不断夯实编制基础,逐步提高编制质量。
(三)做好新旧制度衔接。新修订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即将出台,要做好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和新制度的实施工作,确保相关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为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夯实基础。
五、切实加大国库存量资金清理力度
(一)全面清理回收财政暂付款。各市县要组织专人对暂付款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家底,分清类别,制定消化清收方案。明确清收目标,确定清收方式,分年、分步、分批消化暂付款。要通过列支预算、盘活土地收回垫付资金、清收对外借款、核销呆坏账等措施,确保2014年底财政暂付款在2013年的基础上压缩30%以上。对2013年底前出借的财政对外借款, 2015年底前原则上应全部收回。
(二)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对外借款。对外借款不能前清后乱,对于确需出借的临时急需款项,应严格限定借款对象、借款用途、借款期限,明确归还措施。借款用途应限于临时急需款项,借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抓紧建立财政对外借款回收保证和责任追究机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借款按期归还。对于借款单位不能按期还款的,可以考虑扣减下年预算、依法处置抵押资产等方式收回借款。对于违反借款规定造成出借财政资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三)严格财政暂存款管理。完善权责发生制列支办法,严格权责发生制核算范围,不得超范围列支。严格控制列支规模,每年通过权责发生制列支结转的资金规模只减不增,年底累计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底规模。加强对权责发生制列支结转资金的审批、监管,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建立权责发生制列支结转资金支出执行机制,督促预算单位加快列支结转资金使用进度。建立暂存款定期清理机制,对超过规定年限的暂存款一律收回财政总预算。
六、强化财政专项资金专户管理
(一)实施存量财政专户核准管理。根据财政部地方存量财政专户核准工作的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制发了《关于核准地方存量财政专户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库〔2014〕23号),对于市县财政部门截止2013年年底的存量财政专户进行初审并报财政部核准。对不合规的专户必须予以撤销,无有效文件依据开设的财政专户以及政策执行到期或长期不发生业务往来的财政专户必须予以撤销;资金性质相同或相似的财政专户必须精简撤并。
(二)从严控制新设财政专户。根据国务院、财政部有关规定,新开立财政专户必须报财政部核准,严禁先开设后补报。规范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在满足规定业务管理要求的情况下,对外办理资金收付的子账户可以与主账户合并,按照一个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
(三)彻底实现财政专户归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彻底实现全部财政专户转归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管钱”和“管事”分离原则,明确财政专户归口管理后各业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划分,建立相互制衡、协调配合的管理机制,按照规范、安全、有效管理的要求,管理财政专户资金。财政国库部门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收付管理、会计核算管理工作;业务管理机构负责预算指标下达、用款计划审核、业务台账记录工作。对未彻底实现财政专户归口管理而导致资金安全问题的,将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责任。
(四)规范中央财政资金特设专户、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用于接收中央专项资金的中央财政资金特设专户以及承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变更管理。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原则上不允许随意调整、更换接收账户。
七、夯实预算执行管理基础工作
(一)拓展预算执行分析的深度和广度。结合全方位服务领导决策和促进财政管理的实际需求,深化对财政经济运行的监测分析,不断完善财政收支信息系统功能,强化数据汇总和审核工作,增强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夯实预算执行分析工作基础;加强与宏观经济管理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着力拓宽数据的来源渠道,提高数据分析利用的质量和效率;研究建立财政收入分析预测模型,完善滚动预测机制,进一步提高收入预测的研判能力和准确性;在做好月度和常规分析工作的同时,及时关注和把握预算执行中的突出困难和热点问题,强化专题调研分析,拓展预算执行分析层次,形成针对性强、质量较高的专题分析报告,更好地发挥预算执行分析服务决策的职能作用。
(二)强化决算对预算编制的反馈和促进作用。认真做好部门决算编制工作。强化部门间的协作,国库部门和部门预算管理部门要共同做好部门决算汇审工作。认真开展账表一致性核查工作,确保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建立与完善预算编制和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把决算数据作为预算编制的重要参考依据,有效解决决算和预算编制“两张皮”问题。加大决算公开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加强库款分析和资金调度管理。建立健全财政库款动态监测机制,总结分析财政库款变动规律,确保财政库款稳定运行。自治区财政按照“均衡调度、特事特办、年终结算”原则加强对市县资金调度工作。对市县超调资金将与财政暂付款(含预拨经费)压缩情况进行挂钩,因暂付款清理达不到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或暂付款增加造成库款紧张的,自治区财政原则上不予超调资金。自治区对市县的超调资金主要用于解决临时性、季节性的短期资金缺口,不得用于无预算安排的项目建设。
八、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一)进一步清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展定期清理,摸清底数、逐个甄别、分类处理。对违规设置的账户要一律撤销,对没有保留必要的账户要一律撤销。
(二)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一是完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实现与国库收付管理系统有效衔接,形成相互支撑和有效制衡的统一。二是建立健全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审批制度,优化审批流程,把好审批关口,严格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备案管理。三是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预算单位,除按照规定允许设立的账户外,原则上不允许新设实有资金账户。对于现阶段确需保留的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要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探索实现财政部门对其实施监控管理,增强财政资金管理的统一性、透明度和可控性。
九、提高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效能
(一)充分发挥动态监控机制作用。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精神,重点加大对会议费、出国费、接待费、购车经费支付使用的监控,从预算执行管理环节保证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决策落实到位。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纳入动态监控系统,严禁预算单位违规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以及二层单位划拨资金,对预算执行中的违规行为形成有效威慑。
(二)建立覆盖各级的动态监控体系。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70号)要求,推动各级财政进一步完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加大对下级财政部门动态监控业务培训,强化动态监控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力度,力争将动态监控范围扩大到所有财政资金和全部预算单位。
十、推进财政国库信息化建设
(一)进一步优化国库信息管理系统。优化用款计划、国库支付、会计核算、决算管理、收入管理等生产系统,建立各系统之间数据及时交换机制,实现一体化运行。研究建设并完善账户管理系统,并与国库收付管理系统有效衔接。完善国库业务基础数据规范,以标准化促进管理规范化。
(二)开展财政数据挖掘工作。利用国库部门掌握财政收支信息的优势,加快财政“大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利用,以提高财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管理水平。根据财政管理改革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数据挖掘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发数据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国库信息数据库,有效提升国库管理的“软实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