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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修改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2-01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福州市范围内取得经营所得,并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管理的纳税人。不包括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自然人)。

(二)应税所得率标准

行业

应税所得率%

一、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5

二、建筑业

7

三、饮食业

7

四、娱乐业

20

五、其他行业

10

二、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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