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福州市范围内取得经营所得,并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管理的纳税人。不包括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自然人)。
(二)应税所得率标准
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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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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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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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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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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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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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饮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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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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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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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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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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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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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