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政府间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3日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政府间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已于2016年5月1日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精神,为解决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以下政府间增值税收入划分问题,省政府决定,制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政府间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不变。既要保障市县既有财力,不影响市县财政平稳运行,又要保障省级财政正常运转。
(二)注重调动市县积极性。适当提高各市(不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和省财政直管县(市)增值税分享比例,调动市、县(市、区)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
(三)兼顾不同地区利益关系。以2014年为基数,将省从各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各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确保既有财力不变。调整后,收入增量分配向困难地区倾斜,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同时,在地方税体系建设、省以下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进程中,做好过渡方案与下一步财税体制改革的衔接。
二、主要内容
(一)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省税收返还和各市、省财政直管县(市)上缴基数。
(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及其参股银行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作为省级固定收入。其余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均纳入省和各市、省财政直管县(市)共享范围,其中,省分享增值税的15%,各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分享增值税的35%。
(三)省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各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确保各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既有财力不变。
(四)省集中的收入增量,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五)各市政府要根据本方案,尽快研究确定市与非省财政直管县(市)、市辖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方案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根据国家过渡方案实施情况,以及省以下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税体系建设等改革进展情况,研究是否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