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财税〔2016〕137号),2020年一季度以来,受各种因素影响,国际原油价格持续低于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触发了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条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区油价风险调控准备金的征收范围、对象按照《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财税〔2016〕137号)执行。
二、我区油价风险调控准备金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缴纳义务人可以选择按季度或者按年度缴纳风险准备金。具体缴纳方式由缴纳义务人报税务机关核准。缴纳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三、风险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为准。
四、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