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并对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第二、第三稽查局职能职责及管辖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
主要职责: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负责组织落实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统筹本系统稽查案源管理,协调、指导、考核本系统税务稽查、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检查工作。统筹、受理和处理涉及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检举工作。承担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组织、协调、督办、查办全市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承担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组织开展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复查工作。承担本单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答辩、应诉工作。负责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及联合惩戒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协查工作。负责建立健全与征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推进全系统管查互动、管查衔接机制的建设。组织落实税务部门和公安、海关、人民银行、人社、医保等相关部门联络机制。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路24号海岸环庆大厦25、26、27、29、30楼
机构联系电话(政府信息公开):
0755-83773006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举报电话:
0755-83337474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投诉电话:
0755-83773004
邮编:518033
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主要职责: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负责深圳市罗湖区、福田区、盐田区及第三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局)征收管理范围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承担所管辖区域内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承担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指定分派税务案件的查办工作。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19号
机构联系电话(政府信息公开):
0755-82951561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举报电话:
0755-82951555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投诉电话:
0755-82951816
邮编:518034
三、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主要职责: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负责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前海自贸区、龙华区管辖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承担所管辖区域内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承担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指定分派税务案件的查办工作。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正风路1号
机构联系电话(政府信息公开):
0755-26510963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举报电话:
0755-26588797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投诉电话:
0755-26581728
邮编:518052
四、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主要职责: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负责深圳市龙岗区、坪山区、大鹏新区管辖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承担所管辖区域内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承担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指定分派税务案件的查办工作。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建设路1号
机构联系电话(政府信息公开):
0755-28922155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举报电话:
0755-28922456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投诉电话:
0755-28922836
邮编:518116
五、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主要职责: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负责深圳市宝安区、光明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辖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承担所管辖区域内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承担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指定分派税务案件的查办工作。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建顺一路1号
机构联系电话(政府信息公开):
0755-23236950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举报电话:
0755-23236960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投诉电话:
0755-23236970
邮编:518101
六、职责衔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第二、第三稽查局在此次职能职责及管辖范围调整之前所做出的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在职责范围调整前第一稽查局、第三稽查局正在办理的案件分别由原单位继续办理。第二稽查局2020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18日立案的宝安区、光明区辖区的未出具决定性文书的案件划转给第四稽查局承接办理,由第四稽查局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其它案件均由第二稽查局继续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在此次调整前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本公告自2021年6月1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