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扣缴义务人(股权受让方)或纳税人(股权出让方)应当依法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扣缴(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附件1)。
二、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由税务机关提供的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完税情况(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附件2)。
三、本通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
2.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7日
附件1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
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二、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和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还需提供签定的委托协议原件(查验后退回)和复印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查验后退回)和复印件。
三、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资料。
四、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原件(查验后退回)和复印件。
五、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六、签定股权转让合同(协议)时被投资企业上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已报送的无需再次报送)。
附件2
|
|
|
|
|
|
|
|
|
|
|
|
|
|
|
|
|
|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
|
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类型:
□纳税人申报 □扣缴义务人申报
|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姓名/扣缴义务人名称/被投资企业名称:
|
被投资企业信息
|
被投资企业名称
|
被投资企业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投资额)
|
股权转让时间
|
转让时企业账面净资产金额
|
其中
|
拥有规定资产的企业转让时净资产公允价值
|
实收资本
|
资本公积
|
盈余公积
|
未分配利润
|
其他
|
|
|
|
|
|
|
|
|
|
|
|
股权出让方/受让方信息
|
出让方纳税人姓名
|
出让方身份证件类型
|
出让方身份证件号码
|
出让方国籍(地区)
|
转让合同编号
|
股权转让份额
|
转让股权占企业总股权比例(%)
|
股权转让合同(协议)价格
|
股权原值
|
相关合理税费
|
取得股权时是否办理过分期、递延纳税备案
|
备案编号
|
受让方类型
|
受让方纳税人姓名/名称
|
受让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与股权出让方关系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谨声明:此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填写的,是真实的、完整的、可靠的。
|
签字: 年 月
日
|
代理机构(人)签章:
|
受理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
代理机构(人)经办人:
|
受理人:
|
代理机构(人)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