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与意义
根据财政部印发《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2021年5月12日,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
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2号),明确了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在全国层面的划转事宜。
在此背景下,为了确保划转工作在我省如期落地落实,有必要根据我省具体情况,以公告形式进一步明确划转征收项目的征收机关和征收方式等相关内容的安排与设置。
二、公告的重点内容
《公告》的制定从“平稳、有序”的目标出发,贯彻了“便民、高效”原则,从确保无缝对接、规范征收管理、优化缴费服务的角度出发,主要明确了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关于划转时间、范围等事项的规定
《公告》第一条明确了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时间,并明确了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代征的规定
基于我省各地城镇垃圾处理费的管理现状,为确保平稳有序的交接划转业务,《公告》第二条规定了各地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委托具有社会服务或者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和企业代为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公示代征单位基本信息。
(三)关于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
《公告》第三条明确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的具体征收机关。
(四)关于缴费方式的规定
《公告》第四条明确缴费人、代征单位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申报缴纳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多种缴费方式。
三、公告的实施时间
该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