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现将实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中成药生产行业纳税人名单及农产品耗用率(见附件1)、毛皮制品加工行业纳税人名单以及农产品耗用率(见附件2)、不再实施核定扣除的毛皮制品加工行业纳税人名单(见附件3)进行发布。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发布)规定,依据本通知发布的2020年度、2021年度农产品耗用率,分别对2019年度、2020年度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
1.中成药生产行业纳税人名单及农产品耗用率
2.毛皮制品加工行业纳税人名单以及农产品耗用率
3.不再实施核定扣除的毛皮制品加工行业纳税人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