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大财非〔2016〕69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现将2020年度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认定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范围
2020年12月31日前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职责
财政、税务部门负责用人单位的残保金核定征收工作,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负责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认定工作。
三、时间
2020年度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认定工作,自2021年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2020年度残保金征收工作,自2021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
四、审核
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认定工作分窗口审核或网上审核两种方式进行。
1、窗口审核: 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和财政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持《辽宁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申报表》(在省残联官方网站“资料下载”栏目自行下载,填报后用A3纸打印并加盖公章)原件两份、法人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2020年度残疾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在编证明、用工备案表、残疾职工1月-12月工资明细表、社保缴费单、残疾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明细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相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职能部门审核窗口申报,残疾人就业服务职能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出具《辽宁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通知书》。
2、网上审核: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由财政部分补助和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央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安置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 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足项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的,可在辽宁省政务服务网(https://sso.lnzwfw.gov.cn/ids/)自主申报,申报完成后打印《辽宁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通知书》。
五、缴纳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财政部分补助和非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央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在申报时,应提供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已安置的残疾就业人数(以《辽宁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通知书》为准)等信息。
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和财政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委托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职能部门代为核定应缴残保金金额后,报财政部门统一扣缴。
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我省人民政府规定1.5%安置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六、附则
审核征收的有关政策问题,由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大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审核征收的具体规定可查询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大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网站。
特此通告。
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
大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