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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契税我省适用税率和减免税具体办法方案的决议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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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了省财政厅副厅长杨隽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契税我省适用税率和减免税具体办法方案(草案)的说明》,并对草案进行了审查。会议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决定批准契税我省适用税率和减免税具体办法方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7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契税我省适用税率和减免税具体办法方案》,明确全省契税税率为3%,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契税是对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我省现行契税税率为3%,从二十多年实际执行情况来看,税制运行总体平稳,有力促进了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本次契税立法遵循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思路,平移现行税率。

同时,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以及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的情形,《方案》明确了减免税办法:

一是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形,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超出货币补偿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是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情形,不超过原面积的免征契税,超过原面积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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