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群众团体,包括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且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已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四、群众团体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
(二)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
(三)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报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税务局报送材料;
(二)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由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税务局联合公布名单。企业和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群众团体;
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群众团体;
3.尚未取得或资格终止后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
(四)每年年底前,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税务局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并按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
六、本公告第五条规定需报送的材料,应在申报年度6月30日前报送,包括:
(一)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报告表(见附件);
(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
(三)组织章程;
(四)申报前3个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的纳税审核报告(或鉴证报告)。
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为三年。
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第1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名单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第2种和第3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公告的当年1月1日起算。
八、公益性群众团体前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低于70%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九、公益性群众团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被取消资格的当年及之后三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一)违反规定接受捐赠的,包括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的条件、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或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捐赠等情形;
(二)开展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
(三)在确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指定特定受益人,且该受益人与捐赠人或公益性群众团体管理人员存在明显利益关系的;
(四)受到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
对存在本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
十、公益性群众团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一)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二)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十一、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自不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本通知第八、九、十条规定情形之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对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由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税务局核实相关信息后,及时向社会发布取消资格名单公告。自发布公告的次月起,相关公益性群众团体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十二、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使用由贵州省财政厅监(印)制的《贵州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十三、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按以下原则确认捐赠额:
(一)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二)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十四、为方便纳税主体查询,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税务局每年年底前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告。
企业或个人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及有效期。
十五、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转发〈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税〔2010〕1号)同时废止。
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2021年各有关群众团体已按原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的不再另行报送,还未报送申请材料的按照本公告要求执行;尚未完成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2020年末到期的,其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2021年1月1日起算。
特此公告。
附件: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报告表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