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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明确省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的通知


辽税函〔2018〕1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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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218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税方税务局,辽宁省沈抚新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含沈抚新区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省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明确如下:

一、省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为省局稽查局查办的拟罚款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案件。本标准自2018年6月15日起执行。

二、各市、县(区)国税局和地税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在各市、县(区)国税局和地税局合并前,仍按照原标准执行;合并时明确具体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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