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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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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8月2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方案(草案)的说明》,审议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方案(草案)的议案》。会议同意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为更好发挥税收政策的调控引导作用,统筹考虑我省契税征管基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河南省住房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其他房屋和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免征契税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收、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纳税人符合以上规定的,可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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