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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新地税四字〔1994〕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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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人所得给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2.残疾、孤老人和烈属本人因受雇取得的所得,减除800元费用后给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3.申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必须出具当地县以上民政部门的有关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认可后方可减征。

4.审批减半征收的权限在县一级主管税务机关。年终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汇总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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