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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
关于延长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闽财税〔2021〕1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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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3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3〕21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税务局、人社局、乡村振兴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社会事业局、乡村振兴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继续做好支持和促进重点 群体创业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扶贫办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14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 

2021年7月28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年 7月 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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