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按照税法授权,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研究起草了《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情况
1985年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缴纳产品税(后改为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其中市区税率为7%、县城和镇税率为5%、其他区域税率为1%。同时,财政部、税务总局对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进行了规定。《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城建税运行平稳,收入规模持续稳定增长,为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提供了重要财力保障。
二、起草背景及过程
《城建税法》相较《暂行条例》,对地方新增一项政策授权,即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由省级确定。为贯彻落实好《城建税法》,今年4月,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组成起草工作小组,开展摸底调研和相关政策研究论证。7月,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形成了征求意见稿。8月上旬,适应疫情防控需要,书面调研听取了基层财税部门意见建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在此基础上,修改形成了《通知》,并报请省政府同意。
三、主要内容
为确保城建税平稳过渡,按照“总体平移”原则,对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明确如下:
(一)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的一般情况。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一般按照纳税人登记证照上记载的地址确定。
(二)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的特殊情况。一是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在预缴增值税时,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预缴增值税的地点确定;二是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三是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三)明确执行日期。鉴于《城建税法》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通知》执行日期确定为“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关于委托代征。由受托方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应根据其不同情况,依据《通知》规定,分别确定城建税的纳税人所在地,在《通知》中不作为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二)关于汇总纳税。目前,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缴纳城建税的,分别按照各自机构所在地确定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该类情况已被《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的一般情况”所涵盖,在《通知》中不再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