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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藏政发〔2021〕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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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于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筹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现就我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扣缴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

三、依据税务机关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机构所在地。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地(市)及县(区)级财政收入。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通知》(藏政发〔1985〕50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的通知》(藏政发〔2008〕102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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