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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关于做好《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湘税函〔2021〕7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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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确保《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平稳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21〕42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强化协作质效

《办法》实施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是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发票管理,堵塞虚开、低开发票税收漏洞的有效措施。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思想认识,完善工作机制,细化落实措施,扎扎实实地做好《办法》实施各项工作。各级货物和劳务税部门要牵好头,办公室、纳税服务、征收管理、纳税服务和宣传、信息中心等部门要分工负责、落实工作责任,共同推进该项工作。

二、强化宣传辅导,营造良好氛围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多渠道、全方位做好宣传,营造《办法》实施的良好氛围;多层次开展政策业务培训,使广大纳税人特别是机动车企业熟悉和理解政策及操作变化要点;要将上级工作要求、工作内容及时传达到基层单位,相关部门、重点岗位人员要做到应知应会,懂政策、会操作。

三、对标作战,夯实工作基础

(一)关联系统升级要到位。及时开展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税务端、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机动车归类管理”模块的升级和调试。各地要督促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运维服务单位做好所有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的机动车开票软件完成升级,并将辖区内所有机动车企业开票软件最新版本升级确认结果于2021年4月29日前上传省局。

(二)做好机动车企业初始化和归类工作。要澄清底数,确保所有机动车合格证企业通过合格证系统完成初始化及关联企业信息确认,确保及时通过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精准完成所有机动车企业归类工作。强化已归类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的动态管理,对新办、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或初始信息有误的企业据实调整、归类,对出现走逃、非正常、注销等情形的企业依规清理。

(三)机动车发票票种核定、开票限额、领用数量要适配。要根据机动车经销企业取得的相关凭据判断其经营规模,按照“一车一票”原则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适时跟踪企业运营情况,依规调整票种核定、开票限额和领用数量。

(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纸质版)要保障供应。应依申请将省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时发放至机动车企业。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期限、验旧缴销、销毁的时点及要求按税务总局、省局规定执行。

(五)过渡期管理要规范。2021年7月1日前的试行期间,对合格证电子信息被误用情况,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税务端进行手工维护,将备案表单于5个工作日内报省局(表单格式通过省局文件传输服务器下载获取),并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汇总备案清单(加盖部门印章)上报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省局将就手工维护情况进行抽查。

四、密切沟通,妥善管控舆情

各地应积极强化与公安交管部门协作,保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传输畅通。税务机关相关部门应及时通报情况,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协调处置出现的负面舆情,重大问题第一时间层报省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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