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行业政策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货币银行服务信用合作社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 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


银发〔2000〕21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0-01-17
【字体:

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实施后,从2022年7月1日起文中关于印花税的优惠政策失效。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为了做好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清理整顿工作,增强农村信用社抗风险能力,减少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负担,经国务院同意,农村信用社在办理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手续时,减免有关税费。具体通知如下:

对于农村信用社在清理整顿过程中,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所办理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免收土地登记费和交易费;免收房产登记费和丈量费等其他费用;降低中介机构收取的评估费等中介服务费标准;免缴地方政府规定的交通工具过户费。

允许收取房地产证书工本费;中介机构评估只收取成本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到本通知后,要尽快通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0年一月十七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