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方便纳税人跨区域设置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税〔2020〕192号)规定,现将有关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情况通知如下:
自2020年5月所属期起,同意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吉林省新天天商贸有限公司、长春巴拉巴拉服饰有限公司、吉林中油长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合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吉林敖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吉林省房联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吉林省同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及国药控股专业药房延边连锁有限公司等9户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具体名单及分支机构预缴方式见附件)。
附件: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名单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