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持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修改了《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于首次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执行口径:对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和“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以一个纳税年度为计算期间,每年度清零,重新计算;其他“首违不罚”事项以五个纳税年度为计算期间。
二、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等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县级以上税务机关集体审议决定。
三、本公告执行过程中,对于国家在特殊时期出台的特殊政策,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8年第1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xls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