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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对县级财政 开发区财政奖补政策的通知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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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市)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以及省委关于“实施市县转型综合配套改革”的精神,逐步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以下财政关系,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省政府第8次省长办公会议精神,现就“十四五”期间进一步完善省对县级财政、开发区财政奖补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省对县级财政奖补政策

以2019年为基数,对县级(含财政独立核算的县管开发区)第三产业、新兴产业每年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省级分享增量部分按100%奖励,统筹用于支持当地第三产业、新兴产业发展,进一步调动县级加快产业转型的积极性。财政独立核算的县管开发区单独测算奖励资金。其中,第三产业和新兴产业产生的税收收入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县级税收收入分行业分税种统计年报表》核算。具体为:

在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税收收入总额内,剔除以下行业税收收入:

(一)剔除第一产业“农、林、牧、渔业”行业的税收收入。

(二)剔除第二产业“采矿业”中除“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下“天然气开采”以外其他行业的税收收入。

(三)剔除第二产业“制造业”中“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下“煤炭加工”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和“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行业的税收收入。

(四)剔除第二产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中“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下的“火力发电”行业,以及“电力供应”行业的税收收入。

(五)剔除第三产业“批发和零售业”中“煤炭及制品批发”、“石油及其制品批发”、“非金属矿及制品批发”、“金属及金属矿批发”行业的税收收入。

二、完善省对市管开发区财政奖补政策

以2020年为基数,对财政独立核算的市管开发区全部行业每年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省级分享增量部分按100%奖励,统筹用于开发区建设发展,进一步激发开发区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三、其他事项

(一)各市、县(市、区)和开发区要结合区域发展实际和资源禀赋,统筹省级奖补资金和自有财力,研究制定招商引资、招商引企奖励优惠政策,不断培育壮大废旧钢铁行业等第三产业、新兴产业,实现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根据《中共山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规范开发区管理机构促进开发区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编字〔2021〕14号),由省政府委托所在地市委市政府管理的开发区或由市委市政府直接管理的开发区为市管开发区,由市委市政府委托所在县(市)党委政府管理的开发区为县管开发区。

(三)废止省对县级、开发区和转型综改示范区的网络货运、互联网物流平台、重点数字经济等行业奖补政策。

(四)上述奖补政策执行期限为2021年-2025年。本通知之前我省出台的省对县级财政、开发区财政有关政策,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停止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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