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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7-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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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转型发展和提升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的有关精神,根据《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事业单位改革做好财政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4号)和《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及中央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制订了《山西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西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24日

附件:

山西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对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有效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事业单位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力量,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等方面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也存在一些事业单位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服务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支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转型发展工作,提升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能力,根据《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事业单位改革做好财政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4号)和《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及中央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通过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支持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切实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分类施策。依据现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情况,按其类别及职能,合理定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角色作用,明确相应要求;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事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将政府购买服务作为推动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重要措施,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增强服务意识,激活内在活力;三是坚持公开透明。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注重规范操作,鼓励竞争择优,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四是坚持统筹协调。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关经费保障、机构编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养老保险等方面政策的衔接,形成改革合力;五是坚持稳妥推进。充分考虑事业单位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给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必要的支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底,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全面推开,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逐步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保障与人员编制管理的协调约束机制。

二、分类定位

(一)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暂可比照政府行政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完成剥离行政职能后,根据新的分类情况执行相应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

(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既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属于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因履职需要购买辅助性服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性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资源配置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积极支持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力量公平竞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激发事业单位活力,增强提供公共服务能力。

(四)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暂可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在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时,应当与社会力量平等竞争。

(五)尚未分类的事业单位,待明确分类后按上述定位实施改革。

其中,承担后勤等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的事业单位(如后勤、培训机构,宾馆、招待所、杂志社等)暂可作为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竞争。

三、主要措施

(一)创新财政保障方式。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经费保障和管理,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应进一步强化公益属性,充分发挥事业单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能作用。

从2018年起,通过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将相关预算经费由事业单位调整至部门本级管理,其中: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经费保障,均应逐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具体为,2018年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总数的30%左右执行,2019年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总数的40%左右执行。确实不适宜由政府购买服务解决的服务事项,需报同级财政和编制部门审定后,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

尚未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单位,财政负担政策暂按现有财政保障政策执行,其中,已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要相应核减财政保障资金。

到2020年底前,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全部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2021年起,尚未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单位,财政不予以经费保障。

(二)支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2020年底前,在推行政府向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购买服务时,可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委托给所属事业单位并实行合同化管理。其中,采取直接委托购买的服务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已经采用竞争性购买方式的,应当继续实行。积极推进采用竞争择优方式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逐步减少向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直接委托的购买服务事项。

从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原则上新增公共服务事项,均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新增非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不纳入编制和财政保障范围。

(三)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各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政府购买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将目前由所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承担且财政保障经费的公共服务事项、由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和由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担且需求超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供给能力并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报经同级财政、机构编制等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作为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依据。

(四)建立事业单位的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按照中央关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财综〔2016〕14号)的有关规定,2020年底前,逐步将有经营服务性收入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调整至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2020年之后,连续三年无法承接到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撤并重组,将职能和人员划转至公益职能履行较好的事业单位,撤销原有编制,原有人员划入新单位后,适当增加编制,对“撤并重组”事业单位中未被接纳的剩余在编人员,财政按预算编制政策负担其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并通过“自然减员”进行过渡。

(五)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购买主体应当结合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项目所需支出。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事业单位预算统一核算,依法纳税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等政策。税后收入由事业单位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支配。

(六)加强合同履约管理。购买主体应当做好对项目执行情况的跟踪,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运作情况,督促、监督承接服务的事业单位严格履行合同,确保服务质量,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承接服务的事业单位合同履行完毕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购买主体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向承接主体支付购买服务款项。

(七)推进绩效管理。购买主体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依据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管理。购买主体要结合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推进政府购买事业单位服务绩效评价工作,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确定事业单位后续年度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考量因素,健全对事业单位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提供质量及效率。积极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价体系。

(八)建立数据共享机制。2020年底之前,完成财政供养人员数据库与编制部门的人员数据库的对接工作,进一步严控财政供养人员,有效遏制“虚报冒领”的现象。同时,探索与组织、人社部门人员数据库对接工作,实现组织、编制、人社和财政四部门数据共享,有效实现对财政供养人员的管控。

(九)完善收入分配体制。2020年之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成果,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体制,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给予适当倾斜,建立与公共服务提供能力相适应的收入分配机制。

(十)强化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工作纳入财政监督范围,监督检查应与绩效评价相有机结合,加大监督力度,保障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事业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监督。

(十一)做好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信息公开工作。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开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项目、实施过程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凡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需要事前公示的要按要求做好公示。积极推进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绩效信息公开。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市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改革工作,并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各市实施方案应于2017年10月底前送省财政厅、省编办备案。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本部门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指导、推进本系统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二)扎实有效推进。2018年起,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际情况,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逐步增加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和金额;各市要按照本地区改革实施方案,扎实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本方案确定的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目标任务。

(三)加强调研督导。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普遍关注,直接关系事业单位人员切身利益,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及时研究并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财政、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改革工作沟通协调,组织做好改革工作督导、专题调研、政策培训和经验推广,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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