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于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城建税法》第四条第二款涉及省级授权事项,具体规定是“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根据该规定,我们研究起草《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报经省政府审定同意后,以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名义印发实施。
二、对《公告》第一条的说明
《城建税法》第七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为保持与主税相衔接,从有利于税款计算、税收征管的角度考虑,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预缴、补缴增值税、消费税时即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因此,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在地明确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三、对《公告》第二条的说明
《城建税法》第八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时即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因此将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确定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四、对《公告》第三条的说明
《公告》第三条对纳税人办理出口退税涉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情况进行说明。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计征范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
五、对《公告》第四条的说明
为延续和尊重历史征缴惯例,从有利于税款征收角度考虑,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六、施行时间
《公告》明确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与《城建税法》施行时间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