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进行了明确。现将《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鲁财税〔2021〕2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鲁财税〔2021〕20号)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