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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9〕7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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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征收管理,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作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全区范围内,凡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均属于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开征房产税。

二、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保证税款应征尽征。要彻底清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到期的要及时恢复征税,坚决制止擅自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或变相优惠政策的行为。

三、各地要做好房产税的宣传工作,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媒介,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使纳税人充分了解政策,取得全社会的支持。

四、各级地税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确保房产税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五、凡新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区,自2009年1月1日起征收房产税。


二○○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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